| 项 | 内容 |
| 政策名称 | 牵加同城 隐私政策 |
| 运营主体全称 | 江西牵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3MAG0B4BFX6 |
| 注册地址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北路2号2栋5号店面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联系渠道:444080777@qq.com |
| 客服与投诉渠道 | 客服电话 15907980007|客服邮箱 444080777@qq.com(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
| 适用产品 | 牵加同城(微信小程序 / 抖音小程序 / 快手小程序 + 浏览器 H5,域名 www.qjrm.cn)。未来依法完成 ICP 备案并公示的新增站点(如 qjrm.net)在备案完成后方适用本政策,见第 7A.6 条 |
| 版本 | v1.0 |
| 生效日期 | |
| 公开 URL | |
| ICP 备案号 | 赣ICP备2025077395号-4 |
1.1 本政策适用于「牵加同城」(以下简称「本平台」「我们」)通过微信小程序、抖音小程序、快手小程序及浏览器网页(H5)向个人用户提供的个人名片展示与联系方式受控递送服务。
1.2 本平台是一个个人自我展示的信息场所:你在本平台发布自己的名片,展示你能提供什么、你想对接什么;其他用户看到后可以向你申请获取你的联系方式。我们不撮合、不代办、不代为发布、不按任何结果收费,也不提供面向用人单位的结构化岗位发布端或人员检索端。
1.3 本政策与《用户服务协议》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就个人信息的收集项、使用目的、存储期限、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你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统一以本政策及其附表(《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相关规则、《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清单》相关规则)为准,《用户服务协议》不再另行定义。
1.4 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本政策与《用户服务协议》就个人信息处理约定不一致的,以对个人信息处理约定更严格、对你权利保障更有利者为准。
1.5 本政策不反向转授:本政策不将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用途或存储规则交由《用户服务协议》定义;协议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以本政策为准。
1.6 本政策不适用于:
1.7 本政策仅覆盖已经上线并实际运行的功能。尚未上线的功能,我们不在本政策中作出承诺;功能上线前我们会更新本政策并另行提示。
2.1 我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 91 号,2021-11-01 施行,第 5 条、第 6 条),只收集实现本平台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2.2 逐项收集清单见附表《个人信息收集清单》。该附表与本政策同版发布,是本政策的组成部分。概括如下:
| 类别 | 具体信息项 | 主要来源 |
| 账号与登录标识 | 你在各平台的 openid(微信侧必要时含 unionid)、所属平台维度(微信 / 抖音 / 快手 / 微博 / QQ) | 你授权登录后由对应平台返回 |
| 头像与昵称 | 微信昵称、头像(仅在你授权并用于名片展示时获取) | 微信授权 |
| 手机号 | 你绑定的手机号 | 小程序经各端官方手机号快速验证组件采集;H5 经腾讯云短信验证码采集(P31 修订 2026-10-30 恢复);不提供短信验证码登录 |
| 名片内容 | 名片类型、昵称 / 脱敏昵称、头像模式、简介、省市区、标签、「需我确认」开关 | 你主动填写并选择 |
| 联系方式 | 手机号 / 微信号(加密存储) | 你主动填写 |
| 私人名片口令 | 口令本身只存哈希、不存明文,另存末四位提示与使用状态 | 你自行设置 |
| 递送与申请记录 | 申请人、目标名片、申请类型、一句话说明、完整度参考值、状态、递送时间与方式 | 系统在你使用相关功能时自动记录 |
| 专属码产物 | 你的名片专属小程序码 / H5 链接 | 系统生成 |
| 安全与风控记录 | 发送 / 接收计数、冷却记录、机筛命中日志、IP 与访问日志、错误日志 | 系统自动记录 |
| 举报与投诉 | 举报人、对象、理由、补充说明、处置记录;侵权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权属类型、证据与真实性承诺 | 你主动提交 |
| 清理举证记录 | 清理的表名、删除行数、截止时点、留存天数参数 | 系统自动记录(不含你的身份标识) |
2.3 本政策不覆盖已停用的功能所遗留的历史数据:专属码留言功能在首个版本已取消,仅存历史数据;我们不再新收集该类信息,历史数据按第 6 条的留存口径清理。
2.4 我们不收集以下信息:身份证件号码、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通信录、短信内容、精确行踪轨迹(名片经纬度字段已删除(P26),不收集)、健康与医疗信息、宗教信仰。
2.5 特别说明:针对「机会对接」类名片(即面向就业 / 创业方向的自我展示),展示层默认使用脱敏昵称与系统头像,不展示你的真实姓名与号码,联系方式仅通过第 4 条的受控递送方式提供。
| # | 使用场景 | 使用的信息 | 处理目的 | 合法性基础(个保法第 13 条) |
| 1 | 注册 / 登录 | openid、platform | 建立并识别你的账号 | 为订立、履行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 2 | 发布名片前的账号绑定 | 手机号 | 确认操作人为账号持有人、作为联系方式递送的可核验来源、注销身份核验 | 同上 |
| 3 | 创建与展示名片 | 名片内容、微信昵称头像(如你选用) | 生成并展示你的名片 | 同上 |
| 4 | 联系方式受控递送 | 你的联系方式(密文)、申请记录、递送记录 | 在你同意的前提下,将你的联系方式递送给特定申请人并留痕 | 取得你的单独同意(第 23 条、第 29 条),详见第 4 条与《联系方式递送单独同意文本》 |
| 5 | 他人申请你的联系方式时的通知与决策 | 申请记录、你的「需我确认」设置 | 让你决定是否同意本次递送 | 同上 |
| 6 | 内容安全机筛 | 名片正文、标签、申请说明、留言内容 | 识别并拦截违法违规与违规引流内容 | 履行法定义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5 号,2020-03-01 施行);维护平台与他人合法权益 |
| 7 | 限流与防骚扰 | 发送 / 接收计数、冷却记录、IP | 控制申请频次,防止重复打扰 | 同上 |
| 8 | 举报与投诉处置 | 举报 / 投诉信息、相关的递送记录与机筛日志 | 复核事实、作出处置、留痕备查 | 履行法定义务,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5 号,2020-03-01 施行)第 9 条、第 16 条 |
| 9 | 故障排查与安全事件处置 | IP、访问日志、错误日志 | 保障系统安全、追溯异常访问 | 履行法定义务(《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 53 号,2017-06-01 施行;2025 年修正自 2026-01-01 施行)第 23 条网络日志留存) |
| 10 | 到期清理与清理举证 | 递送记录、机筛日志、留言及清理本身产生的记录 | 在期限届满后清理,并记录清理事实以证明已清理 | 履行法定义务与合规管理需要 |
3.1 我们不会将你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条列明目的之外的用途。变更处理目的时,我们会重新告知并取得你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我们不开展定向推送、自动化决策推荐或商业营销性质的个人信息处理;本平台按你选择的条件(城市、标签)展示名片,不使用个人画像进行个性化排序或匹配推荐。
3.3 我们不出售你的个人信息。
4.1 默认不公开:你的联系方式(手机号 / 微信号)在本平台不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任何页面与接口均不返回明文。
4.2 加密存储:联系方式以 AES-256-GCM 算法加密后存储,密钥保存在服务端环境变量中,不入库、不进入代码仓库。
4.3 递送方式:仅在下列情形下,我们才会把你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特定的另一方,并在递送时同步记录一条递送留痕(谁向谁、何时、以何种方式):
| 方式 | 触发条件 |
| 申请递送 | 他人对你的名片发起申请;如你开启了「需我确认」,须你明确同意后才递送;未开启时按你发布时的设置处理 |
| 口令递送 | 你为私人名片设置了口令,他人凭正确口令取阅时递送 |
| 扫码留言通道 | 当前未启用(本平台首个版本已取消留言功能),启用前我们会更新本政策并另行告知 |
4.4 单独同意:向他人提供你的联系方式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的「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及第 29 条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我们会在你发布名片时单独弹出勾选框征求你的同意,不与本政策捆绑成一次勾选,也不默认勾选。该同意文本见《联系方式递送单独同意文本》。
4.5 递送留痕:每一次递送都会生成一条记录(发起方、目标名片、方式、时间)。该记录用于纠纷追溯与安全审计,并作为你日后主张「谁在何时拿到了我的联系方式」的依据。
4.6 你的控制:你可以随时修改「需我确认」开关、删除某一种联系方式,或撤回递送同意(撤回后我们停止新的递送)。撤回路径见第 8 条与 相关规则。
4.7 对接收方的约束:接收方仅在本次联系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你递送的联系方式,不得转售、不得公开、不得用于骚扰。若你发现接收方违规使用,可通过举报入口或客服渠道反馈,我们将按《投诉举报与内容处置规则》处理。我们不保证接收方必然遵守该约束——接收方获得联系方式后的行为已超出本平台的控制范围。
5.1 第三方清单见附表《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清单》,与本政策同版发布。概括如下:
5.2 除 相关规则列明的情形外,我们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你的个人信息。
5.3 依法配合:在下列情形下,我们可能依法提供你的个人信息,且不再另行征得你的同意:
即使在依法配合的情形下,我们仍执行第 7.2 条的最小化与联系方式明文不出包口径。
5.4 转让: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我们会告知你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继续受本政策约束;变更原有处理目的或方式的,将重新取得你的同意。
5.5 公开披露:我们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你的个人信息。确需公开的,我们会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事前告知。
5.6 不出境: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前阶段,我们不会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未来确需向境外提供,我们将按第 7A 条履行事先告知、取得单独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存储地域、跨境提供与同主体关联站点共享的完整口径见第 7A 条。
6.1 存储地点:你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器中(服务器接入地:中国大陆境内,见《牵加平台备案信息与合规资质档案》§3.1)。存储地域、是否跨境以及同主体关联站点之间的共享口径,见第 7A 条。
6.2 存储期限:我们只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期限内保存你的个人信息,并在下列期限届满后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 数据 | 期限口径 |
| 账号信息、名片内容、联系方式(密文) | 在你的账号存续期间保存;你注销账号后按《账号注销与数据删除说明》处理 |
| 递送记录、申请记录 | 在为实现处理目的(纠纷追溯、安全审计)所必要的最短期限内保存;涉未结举报、投诉或纠纷的部分,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法定期限延长保存 |
| 机筛命中日志、举报与处置记录 | 同上 |
| IP、访问日志、错误日志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留存期限保存 |
| 法律法规另有更长保存要求的(如服务台账) | 按该法定要求保存 |
说明:上表中各类的具体保存天数,我们将在完成法务评估后另行公示,并以另行公示的期限为准。请你以届时公示的《个人信息收集清单》为准;在另行公示前,我们不在本政策中填写具体天数,以避免公示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6.3 涉未结事项的延长保存(保全):如果你的数据涉及正在处理的举报、侵权投诉、纠纷,或涉及监管问询、律师函、诉讼等法律事务,我们会在必要范围内延长保存该部分数据,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这是因为:一旦我们在争议未了结前就清理了相关记录,「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取得了你的联系方式」这类事实将无从查证,最终受损的是你。
6.4 保全的技术实现:我们对需要延长保存的对象设置保全标记;每日清理任务在执行前会统一检查该标记,命中保全的对象整组跳过,不清不删。保全标记到期或相关事项了结后,数据重新纳入正常清理。
6.5 到期清理与举证:我们通过每日定时任务对到期数据执行清理,并对每一次清理生成一条清理举证记录(记录清理的对象、删除行数、截止时点与留存期限参数)。该记录不含你的身份标识,仅用于证明清理确已执行。
请注意:被保全跳过的数据不会产生清理记录——因为没有发生删除,就不存在「删了什么」的举证。这正是我们坚持「不在本政策中写死固定天数」的原因:写死的期限与保全机制在逻辑上无法共存。
7.1 我们采取下列技术与管理措施保护你的个人信息:
| 措施 | 具体做法 |
| 传输加密 | 全站使用 HTTPS 传输 |
| 存储加密 | 联系方式采用 AES-256-GCM 加密存储,密钥保存在服务端环境变量中 |
| 最小暴露 | 联系方式明文不在任何对外接口返回;名片展示层对机会对接类名片使用脱敏昵称与系统头像 |
| 访问控制 | 管理后台按角色分配最小权限,操作留日志 |
| 限流与反滥用 | 对申请频次、发送与接收条数设置上限并设置冷却机制;对异常 IP 与批量访问进行限制 |
| 内容安全 | 对发布内容执行机器筛查并进行人工抽查 |
| 清理机制 | 到期数据定时清理并逐次留痕 |
| 保全机制 | 涉未结举报、投诉、纠纷或法律事务的数据设置保全标记,清理任务整组跳过,防止证据灭失(见第 6.3、6.4 条) |
| 证据导出红线 | 在配合争议处理或有权机关调证而导出证据时,你的联系方式明文永不进入任何导出件;导出件加密存放,并附每份文件的校验值清单;导出人、用途与接收方逐次留痕 |
7.2 关于配合调证:当我们需要为争议处理或依法配合有权机关而导出记录时,我们按下列口径执行:
7.3 我们不对信息安全作绝对化承诺。互联网环境并非绝对安全,我们将持续努力提升防护水平,但不对因不可抗力、基础电信故障、你的设备或账户保管不善等非我们可控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7.4 安全事件应对: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向你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发生的信息种类与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你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我们的联系方式。
7.5 你也有责任:请妥善保管你的账号与设备,不要将登录态或口令告知他人。如你发现账号异常,请立即通过客服渠道联系我们。
本章集中回答三个问题:你的个人信息存在哪里、会不会被提供给境外、同一家公司运营的多个站点之间如何共享。本章是对第 5.6 条、第 6.1 条的展开,与本政策其他部分不一致的,以本章为准。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存储你的个人信息。为本平台提供计算、存储与数据库服务的服务器,其接入地为中国大陆境内(见《牵加平台备案信息与合规资质档案》§3.1)。
当前阶段,我们不会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本平台当前未部署境外节点,也未委托境外机构处理你的个人信息。
若未来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你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在实际提供之前完成下列全部事项(缺一不可),未经完成不提供:
| # | 事项 | 具体要求 | 依据 |
| 1 | 事先告知 | 向你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你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9 条 |
| 2 | 取得单独同意 | 就本次向境外提供单独征求你的同意,不与本政策或其他事项捆绑为一次勾选,也不默认勾选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9 条;涉敏感个人信息的,同时适用第 29 条 |
| 3 | 履行法定程序之一 | ①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②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③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并报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8 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1 号,2022-09-01 施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3 号,2023-06-01 施行) |
| 4 | 判断是否适用豁免或分级管理 | 依据现行规定判断本次出境属于应当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的情形,还是依法适用豁免,并按结论执行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6 号,2024-03-22 施行) |
| 5 | 事前影响评估 | 在向境外提供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依法保存影响评估报告与处理情况记录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5 条、第 56 条 |
| 6 | 本地化存储与安全评估 | 如我们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数量标准,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0 条;《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 53 号,2017-06-01 施行;2025 年修正自 2026-01-01 施行)第 37 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0 号,2025-01-01 施行) |
说明:第 3 项中的三条路径为法定并列路径,我们只会选择其中之一并实际完成,不会以「已选择」代替「已完成」。
7A.4.1 你有权拒绝我们对你的个人信息作跨境提供,也有权随时撤回已经作出的同意。撤回后我们停止基于该同意进行的处理;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你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
7A.4.2 你拒绝或撤回对跨境提供的同意,不影响你使用本平台的其他功能;我们不会因你拒绝或撤回而降低对你的服务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A.4.3 行使路径见第 8 条与《联系方式递送单独同意文本》;涉及跨境的,我们将在征求单独同意时单独提供拒绝与撤回入口。
| 站点 / 产品 | 运营主体 | 备案情况 |
| 牵加同城 网站 www.qjrm.cn | 江西牵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赣ICP备2025077395号-4 |
| 「牵加人脉服务」小程序 | 江西牵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 qjrm.net(规划中) | 江西牵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尚未完成 ICP 备案,备案并公示前不适用本政策(见 7A.6) |
7A.5.1 上表所列站点与小程序(以及未来依法新增并公示的站点)均由江西牵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3MAG0B4BFX6,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北路2号2栋5号店面)这一个运营主体运营。
7A.5.2 我们在同一主体下的各站点、各小程序之间打通与共享你的个人信息,属于同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的使用,不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的「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即不构成向第三方提供,不适用本政策第 5 条关于第三方共享的限制口径。
7A.5.3 该共享仍受本隐私政策约束:我们不会因站点之间的共享而扩大第 3 条列明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个人信息种类,也不会改变第 6 条的存储期限口径与第 7 条的安全保护措施。
7A.5.4 权利行使的跨站点效力:你在任一站点或小程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注销账号等权利,其效力及于全部同主体站点与小程序;我们不会以「该项数据产生于另一站点」为由拒绝响应。
7A.5.5 若未来某一站点存在本政策未覆盖的独立处理目的,我们将在该站点单独告知并另行取得你的同意;「同一运营主体」不免除我们的告知与同意义务。
7A.6.1 未来新增域名(如 qjrm.net)须依法完成 ICP 备案并在站点页面公示后,方才适用本隐私政策。备案完成前,该站点不得收集个人信息,也不得援引本政策。
7A.6.2 各站点须在其页面底部展示其自身的备案号及其后缀,不得混用、套用其他站点或本平台其他产品的备案号。
7A.6.3 新增站点适用本政策前,我们将同步更新本政策第 0 条「适用产品」与附表《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的适用范围,并保留更新记录。
7A.7.1 《用户服务协议》中你就自己主动发布的内容(名片信息、简介、作品、说明文字等)向平台作出的使用许可,其标的是内容,不及于你的个人信息。
7A.7.2 该许可的范围与地域以《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无论其如何约定,均不适用于、也不得扩张至你的个人信息。
7A.7.3 本隐私政策及其附表是你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依据。我们不因《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许可条款而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存储地域或共享对象。
| 法规 / 规章 | 文号 | 施行日期 | 本章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主席令第 91 号 | 2021-11-01 | 第 15 条(撤回同意)、第 23 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第 29 条(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第 38 条(出境条件)、第 39 条(告知与单独同意)、第 40 条(本地化存储与安全评估)、第 55 条与第 56 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主席令第 53 号 | 2017-06-01 施行;2025 年修正自 2026-01-01 施行 | 第 37 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境内存储) |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90 号 | 2025-01-01 | 网络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与数据出境管理义务 |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1 号 | 2022-09-01 | 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情形与申报 |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6 号 | 2024-03-22 | 数据出境的分级管理与豁免情形 |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3 号 | 2023-06-01 | 标准合同的订立与备案 |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 | 2022-08-01 |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信息、备案信息公示义务 |
参考分析:7A.5.2 关于「同一主体内共享不构成向第三方提供」的判断,系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以「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为构成要件所作的解释,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4 条至第 50 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你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
| 权利 | 内容 | 行使路径 |
| 查阅、复制 | 查看并复制我们持有的你的个人信息 | 在 App / 小程序「我的」→「设置」中查看你的名片与账号信息;需要复制完整清单的,通过客服渠道提出 |
| 更正、补充 | 发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要求更正、补充 | 「我的名片」→「编辑」自行修改;无法自行修改的,通过客服渠道提出 |
| 删除 |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求删除 | 删除单条联系方式或名片:在对应编辑页操作;删除账号全部数据:见下方「注销」 |
| 撤回同意 | 撤回你已经作出的同意(包括联系方式递送的单独同意) | 「我的名片」→「编辑」→ 关闭「允许递送联系方式」,或删除该联系方式;详见 相关规则 |
| 注销账号 | 注销账号并要求删除或去标识化你的数据 | 「设置」页底部「注销账号」入口,流程见 相关规则。若该产品入口尚未向你开放,请通过客服渠道提出,我们将按同一规则处理 |
| 转移 |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求将你的个人信息转移至你指定的处理者 | 通过客服渠道提出;我们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具备技术能力的前提下响应 |
| 要求解释说明 | 要求我们对本政策及处理规则作出解释 | 通过客服渠道提出 |
| 投诉举报 | 对我们的处理行为提出投诉 | 客服渠道,或向属地网信、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投诉 |
8.1 行使方式:上述权利可通过产品内入口自助行使,或通过客服渠道提出。为保护你的权益,我们在响应涉及身份的请求时,会先核验你的账号身份(例如要求已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核验不通过时无法响应,请你理解。
8.2 响应时限:我们将在收到你的请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响应;情况复杂的,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内并告知你原因。
8.3 响应限制:在下列情形下,我们可能无法响应你的请求,并会向你说明理由:
8.4 你也有权就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向属地网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 本平台面向成年人,主要服务于职场人群与有资源对接需求的成年人,不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也不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用户。
9.2 我们不建议未成年人注册、发布名片或使用联系方式递送功能。
9.3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766 号,2024-01-01 施行)第 31 条,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本平台当前未实现身份证件级别的真实身份核验(仅通过手机号验证确认操作人),因此不具备向未成年人开放信息发布服务的条件。
9.4 若我们知悉或通过监护人、举报等途径识别出未成年人正在使用本平台,我们将按《未成年人保护规则》处置:限制或停止其发布与递送能力,并在核验后删除或去标识化处理其个人信息。
9.5 监护人如发现被监护人使用本平台,可通过客服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按 相关规则提供查询、更正、删除的处理通道。
9.6 我们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37 条的要求,每年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依法报送。
10.1 本平台的登录、手机号获取、图片存储与分发等环节涉及第三方服务与组件。逐项清单见《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清单》,与本政策同版发布。
10.2 我们通过第三方登录组件获取你的信息时,均以你主动授权为前提;你拒绝授权的,我们不会获取,但相应功能可能无法使用(例如不授权手机号组件将无法在小程序内完成绑号与发布名片)。
10.3 第三方服务由其自身运营,其对你信息的处理受其自身隐私政策约束。请在授权前阅读其提示与隐私政策。我们会在 相关规则中列明各第三方的对外隐私政策链接。
10.4 短信验证码服务商仅用于一个场景:你在浏览器端(H5)绑定手机号时,我们通过腾讯云短信服务向你发送验证码(P31 修订,2026-10-30 恢复)。本平台不提供短信登录;短信仅此一个触点,逐项见 相关规则。
11.1 为维持你的登录状态、保障访问安全,我们会在你的设备本地存储必要的会话标识等信息。这类存储为本平台基本功能运行所必需,无法关闭;关闭后将无法正常使用登录相关功能。
11.2 我们不用于广告追踪、跨站画像或第三方广告投放。
12.1 本政策如有更新,我们将在产品内显著位置提示,并通过站内通知或公告方式告知你。
12.2 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第三方共享范围等重大变更的,我们将以显著方式(如弹窗)告知,并在法律要求时重新取得你的同意。
12.3 我们会在本政策顶部更新版本号与生效日期,并在第 15 条的变更记录表中逐次记载。
12.4 若你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请停止使用本平台;你继续使用或重新作出同意的,视为接受更新后的政策。涉及联系方式递送等需单独同意的事项,我们会重新征求你的单独同意。
| 事项 | 渠道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联系渠道:444080777@qq.com |
| 客服与投诉渠道 | 客服电话 15907980007|客服邮箱 444080777@qq.com(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北路2号2栋5号店面 |
| 个人信息权利行使 | 见第 8 条 |
| 内容举报 | 见《投诉举报与内容处置规则》 |
13.1 我们将在收到你的请求后按第 8.2 条公示的时限响应。
13.2 你也可以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向属地网信部门投诉举报,或就本平台人力资源信息发布相关事项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14.1 本政策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因本政策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管辖法院为运营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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